在汇款结算过程中,预付费用的会计处理也是一个难点。为了帮助合作方解决这一难题,小编在汇款时安排了应计费用的会计处理,并对最终结算前应计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如果你不太了解,请看一看!希望对你有帮助.
汇算清缴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的税前扣除,应当遵循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证据、发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费用能可靠计量,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
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企业当年未实际情况发生发展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7.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计量的银行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的核算,属于实际发生的既定费用和负债,按照应计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弃置费用
处置费用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义务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如上述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则不可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因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在税前扣除?该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设且不可撤销的条件,或者必须依法建设;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规定计入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提取折旧费用,予以分期扣除。
因此,后期支付的跨期租金可以在税前计提和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下一年预付的租金要计入下一年的成本,今年不允许税前扣除。
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计提费用,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如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允许税前扣除。如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