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公司的优点以及缺点

建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的责任。合伙人的数目只是下限,而不是上限。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同意什么,每个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只能是自然人,同时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法律法规还禁止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经商人员成为合伙人。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法定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返还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其他合伙人同意是他们的权利的守护者,当他们的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此,应当指出,虽然合伙企业成立时的合伙人必须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建立合伙关系和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实际向合伙企业支付合伙协议中商定的出资。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出资。所有合作伙伴的共识,合伙人可以用劳动力和技术资助。在投资服务方面,确定了投资的价值只能通过合作伙伴进行谈判。
合伙人只能将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作为出资份额,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略有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既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其登记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