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大力呼吁公众创业创新。但是你真的了解你的税给政府支持呢?接下来,大同天成小编梳理出6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看看你是否需要。
【图解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享受条件】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双创】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者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
【图解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小规模纳税人谁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税。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季)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一个季度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含)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B.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 万元。
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业务活动在年中开始或者终止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有关指标为纳税年度。
  2.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小微企业|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答: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六、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一、免征范围: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对按季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