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小微企业都有哪些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走向更广阔的舞台移动。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营企业中,不仅有数以千计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而且有技术领先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以及国际知名的500强企业。今天,我们民营企业在小型和微型企业为主体,实际税收优惠,简化纳税申报,税务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如融资你的观点,为你整理出详细纳税人的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
优惠  
一、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优惠并继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范围再扩大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刷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基本计算公式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业务活动在年中开始或者终止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有关指标为纳税年度。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及其政策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2: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根据规定,在预缴时需要判别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度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条件判别;2018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应当按照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判别。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企业本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四: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本次政策的调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由于2017年第1季度预缴期已经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五.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规定:
财税〔2014〕7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
(财税〔2014〕75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纳税申报更简单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条。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不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宣布每季的纳税期限。
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公告提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七、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履行程序更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到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可以收集和保存有关资料,供参考。
  八、落实金融机构减免税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机构减免税政策,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情况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一份以上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文件规定:
  5、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之一: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在本财年上述两种方法为一年的豁免适用的方法,一旦选定之间选择,不得在会计年度内改变。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此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材料或加工、维修服务,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同时,能否对不同业务的中小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