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小心了“其他应收款”原来是个坑

一些金融机构将各种类型的业务汇集在"其他应收账款"中,导致大量资金被交易,大量资金被存入该科目。在此小编提示大家,“其他应收款”有风险。迅速控制以下四种情况,看看你的“其他应收款”吧。
 其他应收款
  情形一:个人借款挂账。一些企业无偿向股东和其他个人提供贷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入账。
  提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经过全面重组和增加,借款是“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应向个人提供无偿贷款作为销售服务,并应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  隐藏不合理交易。一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账款掩盖不合理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醒:
经常账户及相关交易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一旦这种行为被查处,企业不仅要纳税,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形三:隐匿收入。“其他应收款”是资产,余额通常应记入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loan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flee税收的目的。
  提醒:
企业使用“其他应收款”账户隐性收入,借助于收入减去属于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应付,补税,这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四  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offeraloan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提醒: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数据将与社会保障、工商、银行、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较。在多个方向的监管下,公司使用往来账户进行欺诈的风险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