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企业往往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或不扣除。做好工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需要搞清楚以下四个问题。
工资福利
� 厘清据实扣除部分
(1)职工工资
(二)原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判断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1号)..三),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按照五项原则确定..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性质,金额不得超过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限制;多余的,不得列入工资薪金的公司,也可能无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扣除。
(2)福利性补贴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澄清限额的增加和扣除
(1)安置残疾人就业加计扣除
1.扣除的基础。根据工资“企业所得税法”,残疾雇员及其他国家鼓励有偿就业安置的第30条,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添加。
2.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判断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 3.加计扣除范围。另外,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范围,应参考文件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范围。
(2)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扣除范围。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二)对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工向境外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非统筹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取暖补助等。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食堂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其他劳动者依照好处其他规定,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的发生。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第三,明确不同费用的税收处理。
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职工工资薪金,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参加日常考勤、服从单位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可以据实扣除,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额的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
劳动力成本是指由于临时事件而临时招聘的劳动力。公司没有设立固定工作,双方也没有雇佣关系。劳动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在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上。
劳务派遣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和协议(合同)约定的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不记工资、薪金;直接向职工个人支付的费用,工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用属于工资、工资的支出,在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中可以区分,作为计算其他相关扣除额的依据。
(3) 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
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包括在工资和薪金制度的员工; 2。用薪金表固定的福利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