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在增值税为负的时候财政部门不退税,企业只有在以后抵税冲销,税务部门占用了公司很多的留底税款,且实际征缴中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受限条件较多,常常会发生不可以抵扣的情况。在大部分公司增值税税负高过我国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范围窄,实效性小,不利于学生缓解中小企业文化增值税税负,与结构性减税的大方向不相匹配。
国有企业是不是税收优惠敏感,创新激励效果不明显国有新政应对创新的政策方针税收优惠是不太敏感。不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门槛较高,国有企业通过各种原因的影响往往不符合条件,就很难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缺乏动力的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
特别是那些处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经常误把正常的企业纳税义务当成国有企业的“特殊贡献”大书特书,“纳税大户”几乎成为“企业高管人员有经营能力”的同义表达。 受这一理念的影响,国有企业争取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对较差。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中小企业文化之所以对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敏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政府进行干预经济影响过大。此外,即使国有企业发展希望自己争取财政政策支持或减少纳税,大多也可通过安排就业承担经济社会环境责任、争取环保技改专项资金等其他渠道可以获得。 因此,以激励创新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没有吸引力,创新激励税收政策在国有企业中不起作用。 此外,现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暂行办法》虽然经过三次修订,但由于其过分详细的评估内容指标,严重淡化了鼓励创新的政策意图。比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的计算上,如果增加当期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就会降低当期利润总额指标,使负责人在当期考核中处于不利地位,加计研究开发费用75%形成税后净营业利润仅仅适用于计算经济增加值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