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的税务办理流程

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进行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税务部门登记。
(二)登记程序
1、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
(5)开户银行帐号证明;
(6)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服务协议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3、办理纳税磁卡
4、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停业或者复业,需办理停业(复业)申请手续。
二、发票认购:
(一)认购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一 1.普通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书>后,可以认购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 小规模纳税人可认购普通发票
3、新办企业一般通过纳税人,暂认定期(1年)只能进行认购普通发票(在暂认定期内,因需要我们使用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国税主管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监管下开具)
4、  (4)对有税务违章行为的企业一律实行发票控管。
(二)认购程序
(1)注销。 纳税人在发票签收窗口提供以下信息:
1、已使用发票存根联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核发、领购。发票领购窗口负责公司出售各种电子发票,领购发票时应提供具有下列相关资料:
1、办税员证
2、纳税人的纳税磁卡
3、《购票手折》
4、《申请购买发票审批表》
5、在销量5,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加盖戳记列
(三)使用保管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收购之日起二个月)使用,期限内未用完的,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注销或者宣告无效;
(2)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进行如实开具,并加盖电子发票处理专用章;
(3)发票我们不得拆本使用;不得通过携带外地企业使用,不得虚开、代开;
4、必须要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存根联保存期5年,期满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在申报期满后10日内;
2、得税纳税人,原则上以一季为一期,纳税人企业应于一个季度开始终了后十五日内完成申报
3、办理企业纳税进行申报的期限以及最后通过一日,遇公休、节假日的,可顺延一天。
(二)申报纳税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有认购发票者填报)
2、财务、会计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需报送: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有分支机构者填)
4、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  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6、  5、《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7、本期企业申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联、收购发票和运输及购进农产品等发票。
8、 8.预扣税凭证存根(附预扣税)
9、财务会计报表
10、主管税务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四、违章处理:
1、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和记帐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帐簿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的罚款。
4、税款征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问题并且进行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管理机关可以给予学生二次利用行政部门处罚又偷税的,依照我国关于中国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相关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通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自己百分之十的,由税务审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少缴前款规定的扣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缴纳或者少缴的税款不足一万元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5、发票管理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⑥未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
(1)有违反发票管理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  )。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电子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应当予以查封、扣押行为或者直接销毁。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发现并处1万元通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