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受理bai。按照《建设项目环境du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zhi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dao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木兰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3、项目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局长审批。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东莞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扩展资料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建造工程项目(包括新建、修改或扩建工程项目)不得获批准:
1.国家明确取消或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或建设项目。
2.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及一些其他涉及一个重要生态经济环境敏感区(如环境空气一类区),影响我国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研究项目。
4.在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一级环境保护研究区内与供水基础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家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一个项目。
5.污染物排放数据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等环境造成污染问题严重的建设工程项目。
6.环境进行风险不可控或者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