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其他调整事项关注要点

一、主要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两种原则的关系。《办法》第二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证明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证明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证明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具有证明力。
可以概括为: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并再次强调,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
2、发票管理办法


一、开具发票的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第二,报销费用的汇票填写符合检查重点
(一)相关性检查
也就是说,所报成本是否与取得的收入有关。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征税。
1、一般情况下的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个人消费项目,例如专属于个人的消费项目,例如补牙的支出。曾经有一家韩国公司,老板个人牙科维修费3万多元,在公司管理费办公室报销、结账,为增税。
3、如果没有一个企业公司未设立厨房,又大量的报销厨房灶具等,也可以进行判定费用与取得经济收入水平无关。
4、图4。单位发放的逾期罚款,税前不得扣除,但可以扣除违约的罚款和银行的罚息。交通违章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交通局是行政单位。
这些问题要在审核过程中详细分析,这里只能提供一个思路。
(二)合理性检查
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侦察能力来检验其合理性。并不是说公司声称发票是随附的,而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方说,一个公司,只有一车辆大众轿车,但是司机每个月都报销12-15万的汽油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交通费,并且都是成品油发票,发票都合规。为什么说这些费用不合理,且风险很大。原因在于,一辆大众轿车昼夜不休一天也烧不了5000块钱的油。所以面对这种开支,有两点要考虑,一是报销绩效工资,避免缴税。二是转售石油,少交增值税。当然,概率很小,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
另一种违反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的做法是,发票上的项目填写正确,但与收入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关系。例如,一个企业销售人员手机的公司,成本里大量数据出现钢材发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本里出现一些商业混凝土发票,这本身发展就是不合理的情况。在检查费用时要时刻注意通过这些管理费用是不是与取得经济收入进行相关,在这里出现合不合理。
此外,会计科目使用中的人为错误干扰了审计师的判断。再比如我们本来是买酒和招待以及客户的餐费支出,会计硬是计入企业办公管理费用里报销。原来,它是为了招待客户和分配员工的服装开支利益,会计人员在办公费用中包括,以获得特殊的票据也扣除所得税,这些都要有一定的质量审核眼睛才能发现这些问题。
这里有几个例外。检查时要有这种思维和能力。
(三)及时性检查
大部分会计对于费用可能不坚持权责发生制,尤其是业务员多,差旅费报销频繁的时候。根据规定,会计应坚持应计制度,当年的费用必须计入当年的损益。在很多情况下,大量业务人员无视这一规定,财务人员也不坚持这一原则。为了避免税务审查时的税收调整,会计人员掌握了审计人员的审查规则。一月及二月的收费将不会包括远期汇票,而是会在延误两个月后,直接包括在四月及五月的收费内。如果检查范围没有扩大,你是不会发现的。
注:公司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比如12月31日,本单位有员工出差在外,预计2月份才能回单位报销费用,那么12月份的费用怎么办,很多会计人员会在员工回来时报费用一次报销在回来的当月,如果员工2月份回来,报销的费用里有12月份的票据,按税法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为不是当年的费用。正确的做法是,每年年底前,财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单位不能报销的职工,清点发生的费用,列出要上报财务人员的明细项目,作为费用计算和提取的依据,计算当年到当年应计入的费用,同时挂出一笔钱。报销回来的票据冲销往来款,而不是直接计入财务报销当年的费用管理支出。
(四)真实性检查
在许多情况下,公司花钱,但花在税前不能扣除的项目上。为了使这部分费用合理化,我真的做了很大的努力。
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大量不合理的开支分解成若干单独的发票报销。比如给某人10万的返利,公司会找各种发票办公用。对数额大、经常性、非特定、非附加的采购清单,以及分配清单用途不明确的支出,应当进行优先审查。
还有成本项目计划,结算前未取得合规的有效扣款凭证。这些是税务调整。
四流不一致的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一个中国上海的咨询有限公司长年累月为本地客户可以提供信息服务,却总是收到来自于贵州某县税收洼地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咨询服务的发票,只要是学生出现这种发展情况,就要充分考虑是不是实际问题提供了服务,这是因为一些影响公司避税的常用招数。如果四个流程不能一致,开票方有虚开嫌疑,收票方在制作成本费用时会产生很大风险。如果服务实际由贵州提供,应核对劳务确认书和双方签字盖章的确认书,确认服务结果。以及这些服务用于哪些项目,假的都是假的,网站上的东西是不能建的。


三、对发票的检查,发现不合规的情况
1、发票填制内容串行、出格,发票章盖章不清晰。
3、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4、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除对上述发票进行常规检查外,对以下行业发票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8、发票备注栏1、货物运输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7、10情形十: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此外,企业在发生不动产租赁行为时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在销售不动产时,企业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的租赁房地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需要退回重开吗。您好,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不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销售二手车统一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解析: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在转让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另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10、13情形十三: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 ,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 0 。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有退货、发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11、外贸综合管理服务社会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2、情形十五: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13、情形十六: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支付机构预付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1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必填信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服务机构可以作为我国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时,应在企业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管理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涉税无小事,税务稽查工作责任重大。